存貨進項稅轉出常見問題解答
2021-06-22 12:06:00 來源:中華財會網

存貨進項稅轉出常見問題解答
01 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存貨發生減值,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02企業低價銷售過季節滯銷商品,這些外購貨物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國稅函[2008]155號)相關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其范圍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企業銷售過期、過季節商品、缺碼(不配套)商品、工業企業報廢產品等屬正常損失范圍,其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作進項轉出。
在《安徽國稅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和管理問題》(皖國稅函[2008]10號)中也有類似規定: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03公司的存貨期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計量,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安徽國稅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和管理問題》(皖國稅函[2008]10號)規定,納稅人對存貨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計價,每期期末因存貨賬面價值低于市價而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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