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減稅降費常見問答
2021-06-26 11:25:23 來源:中華財會網

2021減稅降費常見問答
1.我是江蘇一家小型商貿公司,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1季度我公司銷售貨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00萬元,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1年可以繼續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萬元,已經超過季度銷售額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標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但可以繼續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你公司1季度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200萬元*1%=2萬元。
2.我公司是江蘇一家酒店,屬于一般納稅人,疫情期間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項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戶需要開具了一些增值稅專用發票。最近關注到這項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請問我們前期已經開具的專票必須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嗎?沒開具專票部分可以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務(含住宿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號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間,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務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應將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方可免稅。如果你公司確實無法追回在上述期間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需要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業務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在上述期間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符合免稅政策條件的銷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開具紅字發票流程:若你公司開具的是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不同情況,由購買方或者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自動校驗通過的《信息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若你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除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外,其他流程與紙質發票流程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第22號)。
3.我們是江蘇一家旅行社,去年在新冠疫情期間受到影響較大,國家及時出臺了稅收政策,允許我們旅行社2020年度的虧損可以在8年內彌補扣除。最近國家出臺了延續執行的政策,我們2021年如果發生虧損,還能延長到8年扣除嗎?
答:你旅行社2021年發生的虧損,彌補期限為5年,不能延長到8年進行彌補。
2020年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及《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等文件,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電影等5個行業,2020年度的虧損結轉年限由稅法規定的5年延長到8年。
近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雖然將8號、25號兩個公告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底,但8號、25號公告明確的是上述5個行業“2020年度”虧損的結轉年限。
綜上,上述5個行業2020年度的虧損可以在2020-2028年期間結轉彌補,2021年度的虧損只能按現行稅法規定的期限結轉扣除。
4.去年國家出臺了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優惠,今年3月15日,我公司向紅十字會捐贈了200萬元用于疫情防控,我們看到國家把這項政策延到今年3月底,我們在今年季度預繳申報時能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你公司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將疫情防控捐贈全額在會計利潤中列支,相當于在稅收上進行了全額據實扣除。你公司明年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時,對于今年3月前發生的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但如果3月后再發生疫情捐贈支出,只能按照年度會計利潤的12%扣除,當年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三年內結轉扣除。
5.我單位是一家廣告公司,2020年享受了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 2021年還能繼續享受這項減免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為應對疫情沖擊,支持廣告業、娛樂業恢復和發展,2020年5月印發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對于政策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應予免征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2021年3月印發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以上規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所有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可以繼續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優惠政策。因此,你單位2021年可以繼續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
6.享受2021年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廣告業和娛樂業的各類繳納義務人提供的相關服務均可以全額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并且申報減免的流程是一致的。目前,繳納義務人可以通過到辦稅服務大廳現場申報或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不需要提交證明材料。費款所屬期為2021年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在申報表中填報計費銷售額后,會自動實現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非常方便。
7.2021年1月,我集團公司總部向下屬分公司無償出借資金1000萬元,請問這一借貸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的稅收優惠執行期限已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因此,你集團公司總部向下屬分公司無償拆借資金,可按上述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8.財政部、稅務總局這次一攬子把很多優惠政策都延期了,請問享受延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還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均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以此降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辦理成本。企業享受延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直接按照23號公告規定申報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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